“天津市9月1日起社保申报缴耗时间实行新规”
中心提示
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分中心申报当月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投保人必须在每月18日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投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市人社局发布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从9月1日开始,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分中心申报当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投保人应当在每月18日前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天津市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提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一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用人单位首次申报缴费后,确定以后月缴费情况不变动的,不办理申报手续,分中心在系统内记载的单位尼 二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分中心申报资料,确定了本年度缴费基数的,分中心应当由该用人单位上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110%,并确定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是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窗口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申报确定月前18天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4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申报补缴需要时间,自未缴纳次月1日起至申报补缴缴费日止,每日 五是将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纳入社会保险拖欠管理,通过发放限期补缴通知书、开展审计检查、银行账户查询、人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分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等法律手段,依法强制补缴
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天津市社会保险中心尽快调整了办理程序。 即从年9月结算期开始,用人单位必须在各自然月8日前到参保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当月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用人单位8天前未申报的,分中心自当月9日起,根据系统内记载的用人单位用工人数及核定的缴费基数,批量生产当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发放委托募集银行的扣除费。 当月前18天(含18天),用人单位还未全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从19日起,将把未付金额纳入社会保险未付管理。 今后,用人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从未支付的次月1日起至申报补缴缴费日止,每天加算5万分钟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中心再次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人员应当按期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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