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签约医院看门诊 医保待遇更好”
关于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合同
在加快天津家庭医生合同服务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引导形成“基层初诊、双向双诊”医生诊疗秩序,总结和平区、河北区和北辰区“三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会保险局就全市家庭医生合同服务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发出通知。 该通知将对合同服务费、合同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医疗联合体内检查共享、执业医师多机构4个方面进行比较来确定规范要求。
关于合同服务费
投保人与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按规定纳入全市家庭医生合同服务系统统一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纳入家庭医生合同服务体系管理的上个月比较有效的签约人数,按人均每年40元的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每月支付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合同服务费。
关于医疗团体内部检查共享
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闻系统管理。
投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签约住院,期间因诊疗需要,到经家庭医生转诊与该机构建立医疗联合体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磁、ct、彩超检查,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报销。
关于医生的多机构工作
医疗保险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多家机构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备案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维护医生多家机构执业新闻,保证能够在基层医疗机构为投保人服务,并按照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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