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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租房自住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15 14:33:01 浏览:

■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对达到一定年限、未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将余额存入账户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

■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单位负责人最高罚款1万元

■ 以诈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按时归还违法所贷款额,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找工作的时候,你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 为什么一家公司的福利待遇有“一金”,一家公司没有,但到底有统一的规定呢? 昨天,根据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如果公司不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不仅会影响其信誉度,还将最高罚款5万元,公司负责人也将最高罚款1万元。

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例如,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确定,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不简便,未采用住房公积金的储蓄者提供贷款资金支持,遭受存款贬值的损失等。 为了弥补管理方法、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市政府修改了原《条例》,新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确定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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