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棒杀路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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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7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司机杆杀路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被告人减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济损失26857.8元。 赵亮表示不在法庭上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6月8日,被告赵亮吸毒后,10点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北区清江路和淮安路交叉口,与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 赵亮在等待保险企业脱险的时候,从附近友客超市醉酒(心血中乙醇含量310毫克/ 100毫升)出来的受害者翟某,因赵亮车载音响声音大而发生口角,翟某反复辱骂赵亮,随即二 据悉,在此期间,赵亮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清江路和淮安路的十字路口发生了交通事故。 随后,赵亮因怀疑翟某侮辱、翟某打电话想要报复而生气,拿着从那辆轿车后备箱取出的棒球棍,趁翟某还没准备好,猛击翟某的后脑勺倒地,翟某的头面部、脖子、胸腹部、手臂等。
事件发生后,赵亮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将其没收。 赵亮在事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翟某头部受到钝器作用,导致脑损伤引起脑功能障碍和吸入性窒息死亡。 另外,据了解,赵亮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68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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