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改革 职工待遇不断”
日前,天津市人力社会保险局印发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了三项保障措施,保障职工的待遇享受和公司缴费的“两个延续”。
缴费中断待遇不断。 用人单位因事故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确定其1-4级在职职工和所有退休工伤职工(含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支付,保障纳入天津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并
公司注销,待遇不断。 公司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的,确定工伤职工分流安置政策。 对1-4级在职和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障职工工伤待遇的社会化发放。 另外,对5—10级享受不重复补助的在职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时,不重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待遇优厚,缴费不断。 在兼顾解除待遇挂钩和加强依法征收,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支付两类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加强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征收,防止工伤保险待遇被解除挂钩后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现象,保障用人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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