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要求危化品生产储存单位完善记录数据并异地备份”
天津日前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随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种类、数量、位置等数据进行完善记录,并对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18日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自每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采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同时采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地应当与注册地一致。
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条例应当确定要求,设立明显的标识,注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和安全注意事项、灭火方法等观察事项。 禁止危险化学物质的过量范围、过量储存。 禁止混合相互危险的化学物质。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公司的安全维修、条例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采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公司,组成安全监控、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实时监控,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控系统和网络
比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内的化工园区,条例规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总体安全评估,科学判断区域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
另外,条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的特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设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通道。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必须在划分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道内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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