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资条例撰改剑指欠薪 逾期或加赔50%”
近年来,我省经常发生因工资不足引起的劳资纠纷,大多集中在建设行业,这个问题目前有望得到处理 2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组审议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据悉,草案拟在建设行业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工资支付和工程债务剥离 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资金分别进行银行账户管理,并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提取现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工资全部结算之前,不得变卖账户。 未开设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未确定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将工资发放与工程款债务脱钩,不因工程款拖欠纠纷造成劳动者工资拖欠,确保按时全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草案并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部门(业主)先行垫付工人工资。 另外,承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抵扣劳动者工资的,发包人在未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的15天。 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必须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三个工作日内结算劳动者的工资,并一次性重复支付 草案还规定,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支付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小时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逾期不支付的,按照用人单位支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并责令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停工留薪也有保障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因工停工留薪,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职工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双方未按照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人员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上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给公司复职、复工、复产 另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依法清偿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各地级上市的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目的是对欠薪工人更好地实施应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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