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与北上广等城市试点农村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为了增加租赁住房的供给,并行构建租赁住房,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中国可以在北上广等13个城市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28日,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租赁住房建设试点方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等13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应当试点理顺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和征地价格的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引导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的采购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申请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要在2021年底前,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宣传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通知指出,要由政府主导,慎重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的诉求为主,依法建设,稳定有序运营,实现供需匹配。 要多次自主经营,尊重农民的集体意愿,统一考虑农民的集体经济实力。 集体租赁住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以租赁形式出售。 出租的集体租赁房屋不得转租。 探索建立租金的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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