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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哈尔滨市启动城乡居民“新医保””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3-30 16:06:01 浏览:

昨天,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大体通过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根据《意见》,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全面实现医生用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医生直接结算。

保障范围涵盖整个范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纳期

据了解,《意见》重新定义了投保范围。 城镇非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包括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在内的大学生、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等,保障范围全面覆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 为了保证两种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过渡,筹资标准采用“一制两级、差别缴费”的方法,设计了两级待遇标准,并按省要求进一步过渡到一级。 年,成年居民执行1段320元、2段210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执行210元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年前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实行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集中缴费期。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各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社区和乡镇卫生院就诊费比例最高达到90%

按照保障待遇“由高到低”的大体情况,不同程度降低住院支付标准,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导和鼓励居民首诊,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 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设定全年最高支付限额,1段18万元,2段16万元,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执行18万元。 慢性病、常见门诊治疗纳入门诊支付范围,定点医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明确规定。 不设支付标准,清算比例为50%,清算额设定为160元、200元、300元等级,清算额超过原两个制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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