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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检进一步规范强制医疗决策监督从业”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3-24 11:24:02 浏览:

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张子扬)记者26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最高检查日前印制《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策程序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坚决规定犯罪嫌疑人“假冒精神患者”逃避法律制裁和普通人“精神病”错误强制医疗

资料来源:来自精神病院的王雪摄影

为了提高监督准确性,及时发现“假精神病”和“被精神病”,《规定》确定要求,由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进行交涉 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委托对专业技术问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进行相关调查。

根据《规定》,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鉴定涉案精神病人的程序属于鉴定机关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了鉴定机关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疾病鉴定超出鉴定人的业务范围,违反回避规定。 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过程和做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鉴定文件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鉴定意见未依法及时告知有关人员。 鉴定人故意进行虚假鉴定等六种具体情况,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规定》确定强制监督医疗审理活动的文案,规定检察院监督法院医疗案件的审理活动,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席的,首要发现并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议院或未构成议院的组成人员不合法等10种违法情况。

实践中发现,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人方面的意见,及时发现并纠正了强制医务人员的“假精神疾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的典型案例。 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件。

比较普通程序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案件,《规定》对检察院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依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审理的,检察院应当在审判中发表意见, 对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强制医疗决定,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判决有误的,依法提出抗诉,强制医疗决定或者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未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案件或者被告人未承担刑事责任,未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规定》共23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强制医疗案件的侦查活动监督、强制医疗决定执行中发现的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监督、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的内部业务程序和司法权责等复印件。 根据《规定》的确定,强制监督医疗决策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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