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重大行政决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8月15日,西安市制定了《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从事政府重大行政决定若干事项调查、方案起草和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负责重大行政决定若干事项审议会议的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任地报送人、记录和调查问题的相关机制。 避免因责任对象的职务变动、职场调整、辞职、辞职、辞职等而被追究。 并且,必须调查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情况,不调查,必须移送,不移送,必须追究责任,不追究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适用于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重大行政决策是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局、社会广泛、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办法》规定,承担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调查、方案起草和论证等前期工作,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擅自作出决定等10种情况出现的。 负责审议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有不符合提交会议审议条件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提交审议等三种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若干事项的决定中,研究重大若干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的,其情节较轻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释和鼓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解或者组织解决、惩戒处分。
因重大行政决策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取消或者确认,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追究重大行政参与人的相关责任。 有关人员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相关负责人对解决办法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国有公司、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员工,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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