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制定出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
明确的实践路径规范操作流程
我市制定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方法
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深入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 日前,我市制定了《重庆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从制度层面确定运用“四种形态”的实践路径,转变要求,进一步准确把握和运用全市“四种形态”
确定责任的突出要点
年9月,监督执行纪“四种形态”正式提出并不断实践,其概念、精神、文案先后全面融入中央纪委六届七次全会的工作报告、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行规则,是党治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
《办法》用专门章确定了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基层党组织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责任,确保党组织书记承担首要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 并确定了各自形态的适用情况、相应措施及具体操作方法,为各级各部门正确理解和比较有效地利用“四种形态”提供了支持。
在实践中,搞好“第一形态”是重点,更是难点。 我市多次结合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公布《办法》的基础上,同时制定《重庆市用“第一种形态”谈话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采用“办法+规程”模式,加强实践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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