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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修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法规”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3 02:12:01 浏览: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及时编纂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法规,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和《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三部法规进行了包装修改。 8月14日上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的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辨认监督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不再颁发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的标志,但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仍在进行,对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检验的,由公安机关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通过环境保护检验的标志,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因此,《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删除了条文中关于颁发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规定。 另外,条文中关于“检查”“抽检”的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一致,因此将“检查”的表述统一改为“检查”“抽检”的表述。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条文中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规定与《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相关新政策不一致。 因为据此,《条例》改为“办理生育登记”。 并且,由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和职能的相关规定与实际不同,两个部门已经合并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为此,正在编纂条文中的相关名称,合并业务职责。

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调整后,原生猪屠宰管理的职能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因为这部编订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条文中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编订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地编订了职能调整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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