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一审宣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31日公开判决了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
经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年下半年,被告机关中恒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被告人卢汉旺欲发放私募债务融资,与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合谋,增加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
承销证券公司的一家证券企业据此发行了《中恒通企业非公开发行年中小企业私募基金证书》。 经过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恒通企业在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了2年的“14中恒01”、“14中恒02”私募债券。 此后,两家银行总行和车某分别认购中恒通私募债务5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共计1亿元。
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恒通企业未能支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上海市某中院表示,被告中恒通企业欺骗重大财务数据有虚假记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申请文件,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中恒通私募债券,募集的1亿元资金用于企业债务返还等,事发时逾期,其行为已构成诈骗发行债券罪
被告鲁汉旺系被告机构中恒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有意、策划、主导实施了中恒通企业欺诈发行债券行为。 被告人卢文煊、卢华光分别是中恒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监督,受卢汉旺指示直接、积极参与上述行为,因此3名被告分别平均为中恒通企业诈骗发行债券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构成诈骗发行债券罪。
法院依法判决,对因发行诈骗债券罪判处被告机关恒通企业罚款人民币300万元的被告卢汉旺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被告卢华光判处2年6个月。 判处被告卢文煊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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