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商品住房及地下车库销售监管 违规者暂停网签资格”
■对商品住宅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销售实施“价格承诺制”。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销售场所显眼的位置公示价格承诺书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商品住宅附属地下车库(位)等设施销售方案,并与商品住宅销售方案同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将备案的商品住宅附属地下车库()等设施销售方案和商品住宅销售方案(包括一房一价、一车一价等)与售楼现场同步公示
■同一商品住宅项目园区内的同一区域、同一类型的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必须实施同一租赁价格标准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住宅及其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时,不得超过备案价格销售
■除房屋、车库()等附属设施的价款之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机构、个体不得向购买者收取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任何价款和费用,只能通过捆绑销售和附加条件等限定方法,使购买者接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出售的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应当租赁给本项目内的业主、出租人采用,并以不出租等理由拒绝出租
■业委会成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擅自调整地下车库(位)等附属设施的租赁价格。 业委会成立后,需要调整租赁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业委会协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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