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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轻微交通违法将被处以警告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07 11:36:02 浏览:

天津交通监管部门表示,为进一步加强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预警、教育和提示工作,扩大管理覆盖面,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交通监管部门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处罚。

现场执法中,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根据,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出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为:警告)后予以释放:

●未按规定贴上比较有效的临时行车牌照,当场修改时。

●采用的车牌内侧边缘距离车牌上的汉字、文字或数字边缘不足5mm,会影响车牌的识别,当场修正时

●由于雨雪天气、道路泥泞等客观原因,车辆来不及清洗,汽车车身及其牌照被泥土挡住,当场修正。

●载货汽车的装载货物影响车辆牌照的识别,当场修改时。

●因车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汽车牌照,且当事人未能出具举报记录,或者接到案件收据等相关说明的,自举报之日起10日(工作日,下同)内被查验的,应予以警告(相关 受理,向车管所申请补充牌照(注:自举报之日起10天后被验收的,不吊挂汽车牌照的行为)。

●因交通事故,车辆牌照损坏、缺失或者车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车牌识别的,受到警告(有关情况将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闻系统),10日内未申请更换车牌

●汽车上安装有车牌,但未采用车牌专用密封装置的,应接受警告(有关情况已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闻系统登记),并在10日内采用车牌专用密封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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