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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十大汽车花费维权舆情热点出炉 价钱潜规则居首”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3-25 05:12:01 浏览:

【领先】“十大汽车使用维权舆论热点”出炉,价格潜规则、质量纠纷和霸王合同排名前三,客户买车时要注意陷阱。 “每日315”周末客厅邀请了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客人直播间,共同探讨相关话题。

据中央广播电台1月20日消息,经济之声《天天315》称,汽车作为家庭开销较大的商品,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过去一年,汽车资费行业有投诉热点吗? 客户维权很难,在哪里? 1月16日,客户网联合北京阳光费大数据研究院,发布“年十大汽车费维权舆论热点”,明确了对这些问题的回答。

在这些舆论数据的结果中,前三位分别是价格潜规则、质量纠纷、霸王合同。 其他7个分别是金融夹克、售后服务、新能源车痛点、低价诈骗、汽车召回、二手车平台、维权难。

中国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与往年相比,去年售后问题排在后面,但价格问题排在前面。 第一个原因是第二个。 其一,现在卖车利润越来越低,汽车企业的广告主要靠售后服务赚钱,客观上售后服务水平在提高。 但是在提高的过程中,价格也在增加,公司的利润部分一定要从价格中恢复过来,所以价格问题比较突出。 其二,以前的统计主要是从顾客投诉的角度进行的,主要是统计部门的统计,比如买车后的维修、保养等问题会纳入售后服务问题。 这次根据舆论数据进行统计,舆论主要是从顾客的需求和媒体报道的立场进行的。

结合例子,来看看汽车成本行业。 那些“坑”是顾客买车时需要上千个注意的吗?

第一位:价格潜规则

年4月,客户李先生在上海锦弘4s店看中东风风行f600辆车,总价近11万元。 她当时付了3000元的存款。 两个月后,李先生把车带到4s店时被告知要用信用卡支付。 需要追加0.6%的手续费。 如果不交手续费,她就不能提车,定金也不会退钱。 没办法,李先生只好付这个手续费。

经济之声:这个手续费的客户应该支付吗?

李斌:“关于销售点机的采用,商家和银联双方签署协议,按照规定商家全部支付信用卡手续费。 当然,绝对不允许把它转移给顾客。 大宗交易需要刷卡,为了达到交易的便利性,为了方便顾客到商家那里购车,商家一定要提供pos机刷卡服务。 因此,商家为了获得这部分顾客,获得销售的利益,必须支付手续费。 客户不得已付了手续费,之后可以向中国银联投诉,要求调查。 这没有任何问题。 商家的这种方法没有任何根据,顾客的负担也在加重。 ”。

经济之声:客户关于汽车价格的投诉是否也体现在那些问题上?

陈音江:“首先是明码标价不规范,其次是追加加价,然后是套餐强制收费行为。

经济之声:前面举了个例子,有的车很高级,价格很贵。 经销商说可以打折,但条件是必须在他们那里买保险和装修等。 这种行为不需要规范。 是否侵犯了客户的一点点权益? 我应该怎么看这个问题?

李斌:“其实价格是否优惠,4s店有自主决策权。 可以原价销售,也可以对利润给予一点优惠,但是关于保险的购买、装修等安装的前提,让客户有选择权,让客户自己决定是否享受这个优惠,我认为并不违法。 ”。

陈音江:“年7月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其中确定汽车和零部件的价格,必须以显著的告示形式告知客户,包括服务的价格在内,也必须公布价格。 除公布的价格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所以,不允许追加标注。 ”。

第二位:质量纠纷

您的王先生在北京某现代4s店买了一辆图1.6t的自动智能汽车。 刚开了5公里,车辆车体剧烈摇晃,动力严重不足。 他马上去4s店检查,4s店说汽油有质量问题,换汽油出现同样的问题,就无条件退货。 王先生更换汽油后,问题依然存在,但4s店变卦了,只同意检查检修,不同意之前说的更换车辆。

经济之声:客户该怎么办?

李斌:“我们首要看其质量问题出现在哪里,汽车有三包的规定。 如果发动机第一部件有质量问题,如果在开票日起60天以内,或者行程3000公里以内,可以要求免费更换发动机。 通常,这是必须更换两次发动机才能下车的前提条件。 当然,例子中经销商有约定,要履行约定吗? 其中涉及举证问题,有书面文件确认吗? 销售员有代表4s店以这样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吗? 如果客户没有书面证据,相关销售人员必须否定此类约定,并明显按照三条规定办理。 3包期间,无论是免费更换还是免费修理,经销商都必须履行这样3包的义务。 ”。

第三位:霸王合同

广东客人邓小平说,他去年元旦在佛山顺德的汽车大众4s店付了1万元的购车订金。 当时,我答应购买蓝色的车。 销售员说,蓝色的车需要等三个月再提车。 等了三个月后,邓先生多次催促4s店交车,销售员以每次车辆没有来为理由,建议邓先生购买相同配置的黑色或白色车。 之后,销售人员确定,4s店无法采购蓝色车,只能选择其他颜色和退款。 邓氏认为自己当初支付的是“定金”,可以双倍返还。 但是,购车合同约定“4s店如果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将全额退还1万元的购车款,双方均不承担追加赔偿责任。”

经济之声:你对这个合同的规定有什么看法

李斌:“如果是订金的话,显然这笔订金不具有订金罚款的保证作用。 除非确定约定,否则如果届时4s店不能按期交车,双方解除合同,4s店必须将2万元的订金加倍返还给客户。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可以主张加倍归还。 但是,如果只约定订金,其他复印件没有确定,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款项视为预付款。 另外,合同上也约定他们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4s店不能付蓝色的车。 1万元返还给客户,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各自不对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作为客户,在买车时,为了达到双倍的返还目的,必须在合同上写存款。 ”。

经济之声:此外,许多汽车销售合同的末尾规定“销售者对合同的具体复印件有最终解释权”。 这里面有什么猫吗? 会增加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吗?

李斌:“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证明显然没有任何根据。 因为合同副本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是重要的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假设这份合同是样式条款,由4s店为重复交易预先制定,签订时,如果双方对某个词发生认知上的不一致,首先根据一般的理解进行说明,通常看到这个条款你怎么看? 如果达成这个解释,那就是一般的解释,绝对不一定4s店会保存最终的解释权。 通常的理解是,这句话很模糊,如果出现了两个意思不同的说明,客户和4s店分别该怎么办? 谁提供的风格条款,这种解释一定是不利的。 因为你是积极拟定条款的一方,所以你一定充分考虑了自己的利益。 因为这个条款出现了含义模糊的情况,对你作出了不利的解释,并不一定能掌握所有的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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