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入境瞒报动植物及其产品将予以立案追诉”
根据宁波检验检疫局发布的信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发布新的动植物检疫干扰案件立案标准: 1年内携带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检验检疫部门依法阻止的上述物品被盗窃、抢夺、损坏、损毁。 该新规意味着检验检疫部门将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作为犯罪侦查所,更具有可操作性。
经济全球化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国内跨境旅游、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旅客携带物品和跨境运输物品的风险不断增加。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采取“检疫官、x光机/ct机、检疫犬”的检验模式,普及国门生物安全教育等措施加强旅客携带物品和进口邮件检疫力度,但禁止入境物品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出入境旅客的增长速度。 以宁波口岸为例,全年出境旅游人数达51.2万人次,同比增长9.3%。 全年拦截旅客禁止入境的携带物为4916批,其中检出有害生物416批,比上年增长48.7%和27.2%。 物品中既有常见的水果、植物盆栽和濒危沉香木等繁殖性高的薰衣草种子和火龙果苗,也有可能携带许多疫病流行的酸奶和牛肉等动物产品。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撰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加大了打击妨害动植物检疫违法行,保护国门生物安全的力度。然而根据该罪名关联条文规定,只有“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在近年来的检验检疫执法实践中,虽然非法携带或者寄递禁止进境物,以及在检验检疫查验过程中抢夺截留物品等妨碍执法的行为时有发生,但由于对那些行为“有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何种程度属于“情节严重”,尚存在一定争议,执法实践中一般予以口头劝诫或行政处罚,较少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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