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式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细则”
本网据深圳市人社局报道,5月5日,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细则。 《意见》自印刷之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深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按月缴纳。 单位缴纳比例为投保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意见》实施前辞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缴纳缴费。
《意见》提出,此次改革基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稳过渡”的构想,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不降低原有待遇水平,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而且,改革后参加员工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改革前职工、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支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上过渡养老金。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超过统一范围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司之间流动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体账户的储蓄额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之和的12%转移基金。 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款累计计算。
据了解,深圳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职工(改革前退休的职工除外)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
根据《意见》,个体、单位分别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4%和8%缴费,全部计入职业年金个体账户。 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一次性重新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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