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女职工保护办法 禁止合同中约定限制生育”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19 1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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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制作限制女职工结婚、限制生育、缩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复印件。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这条规则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措施,包括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其工作时间。 怀孕未满3个月,怀孕反应剧烈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必须有1个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不得加班或夜班工作等。
根据《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即年1月1日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的,再增加30天。 因生育困难而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胎生育的人,每人生育一个,产假增加15天。
另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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