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4月起城乡低保增至860元”
3月19日,天津市民政局表示,从4月开始,天津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与往年不同,今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实现城乡统筹。 也就是说,农村困难群体享有与城市同等的救助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统一调整为860元
根据日前天津印发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建立城乡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700元,统一调整860元。
低收入家庭救助
范围从860元统一调整为1290元
按标准统一调整为258元
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范围和救助标准。 统筹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从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调整为1170元,从700元调整为105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调整为1290元。 城乡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34元、210元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258元。
困人的供养标准
调整为城市1720元
农村集中供养1720元分散供养1290元
城市贫困者的赡养标准由人均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90元。
价格互补联动
范围统一调整为不足1290元
将城乡价格补充联动范围从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1170元、统一105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1290元。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意味着将部分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民政局申请社会救助不仅要看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也要看家庭财产的状况。 家庭成员拥有大型、小型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汽车除外),租赁的公营住宅和拥有的私有住宅合计达到2套以上(累计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平均住宅建筑面积除外),非居住类住宅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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