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旅游不文明行为不能光靠“黑名单” 需要多元治理手段”
据北京青年报(李英锋)报道,日前,在某短片视频平台上,账号名为“琴儿姐姐-”的网友发布了“游客越过栏杆踏黄龙景区钙化景观”的视频。 视频中写道:“这样不文明的旅行者,也可以被列入旅行黑名单,将其拘留。” 四川黄龙景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随后表示,事发地确实在黄龙景区内,踩在游客脚下的是钙化滩流。
前面是丹霞地形,后面是钙化滩流,古董级地形不断被游客踩,很痛心。 钙化滩流也被称为“十里金沙”,是一种特殊的地形,需要万年单位的较长时期内形成。 钙化滩流被人为践踏破坏后,很难修复,自我恢复需要很多年。
踩特殊地形等不文明行为,当然应该在搞清楚问题后,将相关游客拉入黑名单,进行失信惩戒。 但是,要防止旅行的不文明行为不能依赖黑名单。 黑名单是事后的惩戒措施,黑名单落地需要程序确认旅游不文明问题的存在,即使有相关举报线索也很难取证、调查,实际上列入黑名单的只是不文明游客的很小比例。 另外,各地旅游黑名单机构尚未有效对接,黑名单有一定期限,因此黑名单约束力有限。
防止旅游不文明行为,提高旅游文明必须多加管理。 景区相关管理机构在事前预防和事中管理环节要做很多努力。 比如对比特殊地形、文物古迹、游客聚集区域、文明行为高发区域等,设置文明旅游提示卡,播放文明旅游提示语,安装防护栏,加密网络,增加服务管理者,教育游客文明旅游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
对已经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在调查明确后,除实施黑名单惩戒外,还将根据情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划线、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采用踩踏、滚轧等方法破坏自然保护区特殊地形、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也有责任规定:单位和个体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有不同情节。
刑法设立了故意破坏名胜古迹罪。 一些专家还建议对文物古迹的破坏、特殊地形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有关部门和部门必须充分利用这些追究责任的手段,让不文明的游客付出更高的违法代价。 今年5月18日,江西省高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登巨蟒峰案进行二审判决,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0万元,毛某明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5万元。 3名被告被判处赔偿环境资源损失共计600万元。 这种惩戒力量和威慑力量都很强,可以产生非常积极的社会教育效果,值得复制。
毕竟,要防止旅游不文明行为需要从多个角度切入,需要多元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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