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工赴澳合唱疑变伴唱”事情等待二审”
年7月2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北大教工18人“访问”唱得不自然”,18名北大合唱团教工宣布承诺在澳大利亚悉尼歌剧院“演出1~2首”,最终“在台下陪歌手唱歌”
年1月底,北大教工合唱团多名成员与北京友谊联盟文化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友谊中心”)分别签订协议,按约定在悉尼歌剧院演唱1~2首歌曲。
2月12日中午抵达悉尼歌剧院后,他们突然被随行员工要求唱《我的祖国》的副歌,并被带到安徽籍歌手那里。
许多教职员工对中国青年报新闻网的记者说,他们以为去澳大利亚参加活动可以在悉尼歌剧院合唱,结果在演出中他们不能上台唱歌,只能背对观众哼,“没有麦克风”
许多教职员工在歌剧院看起来不像“表演者”。 不能走演员的通道。 每人拿着“观众票”,在剧场门口排队。 入场后不能在后台等待,每次个人都被安排在观众席的第一排,等待着公演的到来。
从一些当地媒体来看,北大教工也不像是来演出的。 据澳大利亚华人网报道,安徽籍歌手演唱《我的祖国》时,从台下邀请了北京的北大合唱团等“和她一起交流”。
重视这次演出的一点教工认为自己被北京友谊企业耍了,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协议,返还所有活动费用2.68万元,并要求该中心书面道歉。
友谊中心声称,在演出中,台上的歌手介绍了北大教工合唱团,充分看到了主办方对原告的重视。 根据《日程表》,悉尼歌剧院对演出形式和曲目没有约定,对演出效果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只约定“根据当天节目的调整和彩排效果”决定演出曲目。 该中心认为,从现场来看,原告的演出效果很好。
该中心还表示,此次文化交流活动包括参观、游玩、公演等,纵观13天的日程,悉尼歌剧院的表演是文化交流活动众多项目之一,即使对演出效果不满意,也不能因一个不满而否定整个文化交流合同。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称,原被告对北大教工在悉尼歌剧院的表演情况没有异议,第一个分支是他认为拿着观众票入场,在观众席唱歌,并不是在协商中完成所谓的演出。 据说友谊中心在协商中没有约定演出形式、时间长短等,即使没有上台也是公演。
判决中没有约定公演的时间长度和形式,没有约定公演要登台,但综合协议中有排练、走舞台等约定,认为协议中的公演应该登台。 因此,友谊中心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这项义务。
关于“未完成演出义务是否达到合同目的”的争论,法院认为,原被告根据教职员工赴澳大利亚的文化交流和旅游活动签订协议,活动日程共计13天,不以参加歌剧院的演出为唯一合同目的。 因此,友谊中心在协商中没有履行大使馆、悉尼歌剧院出演的活动,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据此认为,北大教工主张解除协议,没有根据,不支持。 但是友谊中心没有安排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悉尼歌剧院的演出,所以必须将这部分对应的活动费用退还给北大教工。
关于具体退还金额,考虑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综合活动所有行程、友谊中心未履行的义务,友谊中心认定参加起诉的北大教工每人应退还3000元。 对于书面道歉等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友谊中心对此不服。 该中心在起诉书中表示,即使认定应该退还活动费,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也明显过高。 在该中心,行程包括参观公园和景点等旅游项目的40个项目,悉尼歌剧院的演出只占其中一个项目,估计所占比例很小。 同时,澳大利亚13日游2.68万元的价格本来就很低,但该中心尽心尽责,提供了高于合同约定标准的高水平服务。
目前正在等待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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