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林木采伐案4年2次发回重审 检察机关撤诉了之?”
山东莒南:林木采伐案,每四年发回重审两次
当事人身心俱疲,检察机关撤诉了吗?
收到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决书后,尹节华决定再次上诉。 迄今为止,他的案件已经发回重审两次。
这不是很多复杂的事件。 事件涉及到33亩林地的砍伐,印第安纳波利斯与其姐夫李太修之间存在矛盾。
尹节华是莒南县箧宾镇西集西村村民。 2004年,筷宾镇西集西村在岐路子地块迅速发展经济林,向村民进行建设,承包期为10年,自2004年3月1日起生效。 根据那年的登记说明,村委会登记的承包人是当时村干部尹节油。 这个地方共有33亩,其中8亩是作为村里补发的工资补给尹节油的,另外25亩有收据表明,承包费是尹节油的姐夫李太修付的,共计5万元。
合同期满前十个月,村子决定搬那块土地,需要砍伐经济林。 村委会统一办理采伐手续时,尹节油写了委托书盖了票据。
当时莒南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办理采伐证。 公示期满后,该地1358株白杨被批量砍伐,售价18万元。 另外,村将对剩余承包期按每亩1000元的赔偿金补偿3.3万元。 尹节油拿到了两个共计21.3万元。
李太修认为,这是他承包的土地,用自己出的钱买的树苗,盖猪圈三年养猪,利润应归于自己,而且这些树价值50万元。 但是尹节华说,自己和姐夫是伙伴关系,在村里统一代办伐木证的时候,也打电话通知了李太修,李太修让他看了一下,所以他以为自己在伐木证办理委托书上签了字。 在审判中,尹节华的代理律师、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先新也主张尹节华是承包经营权者,李太修是投资者之一,两人是伙伴关系。 尹节油作为林木的所有权人,有权办理采伐许可证。 他认为该案通过刑事手段与经济纠纷有关。
李太修于去年5月15日报警。 年6月28日,莒南县林业局作出取消西集西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决定。 同一天,尹节华被逮捕,因涉嫌林木乱伐罪被逮捕。 林业局这一决定在随后的审判中被律师认为手续违法。
李先新认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是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申请人申请许可砍伐林木的行政许可行为,对这一行政许可行为,林木采伐后不存在撤销问题。 莒南县林业局即使违法取消这一行政行为,也应该将取消的理由和取消的决定送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尹节油。 撤销决定在尹节华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法定程序确认撤销决定正确后,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撤销决定对上诉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李先新说:“莒南县林业局取消决策后,未送达尹节油,未通知尹节油通过这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尹节油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
尹节油被捕后的第二天,经人调解,李太修说收受尹节油的家属28.7万元,交了钱追回损失,就不追究了。 尹节油卖树和村补偿金21.3万元现被公安机关扣押。
一张和解书不能代替尹节华的自由。 这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林地是权利争议还是合伙人内部纠纷? 漫长的诉讼开始了。
年12月3日,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砍伐森林罪、砍伐森林罪提起公诉。
年5月28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下达()莒刑一初字第449号判决书,尹节油犯砍伐森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罚金4万元。
尹节华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临刑一终字第191号刑事裁断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莒南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议院,于年10月16日下达()莒刑双字第8号判决书。 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仍然是砍伐森林罪和滥伐森林罪,合议庭采纳尹节油不构成这两项罪名的辩护意见,尹节油认为犯了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年12月25日,尹节华被判处缓刑,应向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接受社区矫正。
年6月,尹节华被刑事拘留时被送往莒南县中医院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健康没有问题。 年12月26日,被警车送往家门口的尹节油已经躺着不动,经过住院治疗,诊断为脊髓型颈椎病和胸腰椎管椎间盘狭窄。
尹节华不服,再次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20日在()临刑终字第52号裁判书中,维持了()莠刑双字第8号判决书。
尹节油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驳回,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0日作出()鲁刑申10号复审决定,指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复审对投诉人的盗窃案件。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年6月13日作出()鲁13刑和10号刑事裁决书,裁定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刑终字第52号裁决书和莒南县人民法院()莒刑双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发回莒南县人民法院再审。
事件再次回到了原点。 但这次,莒南县法院作出的不是判决书,而是刑事裁决书。
年8月21日,莒南县人民法院()鲁1327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的撤销进一步巩固了对李先新的评价。 作为尹节油的代理律师,他一直为无罪辩护。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应该反映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判决中,而不是在恢复两次再审后允许检察机关撤回。
“案件事实已经没有争议,但该裁定书在法律适用和程序上存在问题”李先新还认为,该裁定书在事实表述中回避了当事人被拘留的事实,妨碍了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实际上是逃避误判追究。
裁决书由陈适用的法律条文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原文如下:“在宣布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许可的裁定。 ”。
李先新认为,该案经过几次审理,生成了多份判决书、裁决书,“宣布判决前”这一条件不适用。 他认为,作为再审案件,相关司法解释有确定规定。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 审理事实明确的,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进行审判。 事实尚未查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李先新认为,如果这样的裁定书生效,下一步公安机关很可能会制作犯罪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书。 无罪的当事人,被拘留,在社区接受矫正,被剥夺党籍,但不能要求国家赔偿,当事人的权利更是受到实质性的侵犯。
现在跛脚的尹节华选择了再次上诉。 经过查询,年11月14日,他的上诉请求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年开始,尹节华一边治病一边等待上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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