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台《办法》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疾”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事先按照规定限期改正: 拒绝改正的,开始缴纳其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支付:
记者2月17日获悉,目前《沈阳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出台。 据悉,今后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分别按照合同价款的1%-4%支付工资保证金。 一旦发生农民工拖欠工资行为,有关部门将先支付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据悉,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农民工拖欠工资行为,开始支付保证金后,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缴。 拒不缴纳的,计入失信记录,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依照本法规定上浮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
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工程竣工后60天内,无未处理拖欠工资事件且无新的欠薪举报投诉的,可以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手续。
建设单位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增加工程项目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因未与工程公司结算或发生结算纠纷,未向工程总承包公司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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